读书报告:社会契约论——杨思琪

发布者:徐屹豐发布时间:2016-11-02浏览次数:1760

《社会契约论》读书报告

16级高级翻译实验班 杨思琪


1.框架

卢梭的《社会契约论》的核心思想是主权在民,这一思想对其后法国的《人权宣言》和美国的《独立宣言》的制定有深远的影响。他认为理想的社会建立在人与人而不是人与政府之间的共同约定之上,这种约定中,每个人放弃他的天然自由,把他的一切权利转让给集体,创建一个能以共同的力量维护每一个结合者的人身和财产的集体,进而获得契约赋予他的新的自由。而这种约定是一切合法权威的基础,即只有被被统治者认可的政府才是合法的政府,社会公约一旦被破坏,每个人便恢复了他原来的天然自由与权利。他通过四卷递进地阐释了这一根本观点,并由此探索了在不同的情形下最合适的权利划分及政府运作形式。


2.内容&观点

第一卷的最开始,作者提出人人都有自由的天性,并解释了家庭就好比是政治社会的原始模型,我们只有在对自己有利的时候,才转让自己的自由来缔结约定。接着,作者反对了最强者的权利的合法性。因为强力下的服从是出于被迫,而不是义务,因此靠强力获得的权利会随着强力的消失而终止,结论便是:强力不构成权利,人们只有义务服从合法的权威。接下来的一章中,作者反对了格老秀斯认为国家的建立可以以奴隶制为基础的观点,因为一个人自由的意志若是被剥夺,那么他的行为便不可能有任何道德性可言,这种单方面的绝对服从从一开始就是非法且无效的。既然强力和奴役都不构成权利,那么便只剩下约定了,卢梭由此引出了社会契约的概念,即我们每一个人把自身和我们的全部力量置于公意的最高指导之下,且把共同体中每个成员接纳为全体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任何有损于契约规定的行为都将使契约瓦解,而任何不服从公意的人都将被强迫着服从。契约的签订,也意味着人们从自然状态进入了社会状态,思维逐步理性化,正义替代了本能、权利代替了贪欲、义务代替了冲动。一句话总结便是,公约以道德的和法律的平等来代替自然所造成的人与人身体上的不平等。

第二卷进入了对主权的讨论。首先,既然主权是公意的应用,那么主权就永远是不可转让的,权力可以委托他人行驶,意志却不能听任他人支配。同理,主权也是不可分割的。另外,虽说公意永远是公正的,永远以公共的福祉为宗旨,但不能说人民的意见也永远是公正的,因为人民往往会受欺骗,或是不知该如何获得幸福。社会公约在公民之间将奠定一种平等,使他们每一个人遵守相同的条件,从而享受相同的权利,因而主权者应当只认国家共同体,而不区别对待组成这个国家的任何一个个人。第五章中,卢梭讨论了人民的生死权,并认为人民都有义务在国家安危之时为国效死,因为正是按照这个条件我们才在国家的庇护下平平安安地生活到现在,没有道理只想享受权利却不去尽应尽的义务。死刑也是类似的道理,正因为人们不愿成为凶手的牺牲品,所以才同意,如果自己成了凶手,自己也得死。卢梭接下来讨论了法律,即公意做出的带普遍性的规定。法律绝不应考虑个人的或者个别的行为。此外,卢梭认为,良好的政体中,疆域与人口数量、主权者与国家、人民与土地之间都存在一个最合适的比率。国家过大则难以治理、效率低下,国家太小,便不足以供养自己的人民;土地过多便难以守护,易出现防卫战争;土地不足,便会觊觎邻国的土地,导致进攻战争,因此治理良好的国家应当有最合适的幅员和人口。

第三卷中,卢梭讨论了政府及其组织形式。卢梭认为,公意需要一个适当的代理其行动的人,来充当主权者和国家之间的联系,这代理人便是政府。政府是主权者的执行人,他的任务是执行法律和维护自由,因此,可以说他们是以主权者的名义行驶主权者托付给他们的权力的。政府的特点有,个人意志对政府行为的影响力比主权者的影响力大;经手人员愈多,公务的处理便愈慢等,因此,国家愈大,政府便更应紧缩。政府形式大体可以分为民主制、贵族制、君主制。民主制的条件极为严苛,适合极小的、人民很容易集中的国家,且要有较为淳朴的民风,人民社会地位和财富方面也应平等,正因如此,真正的民主是几乎不可能存在的。由选举维持的贵族制则具有以下几个优点:可以选择其成员、集会和讨论事物更方便以及办事更快捷,要体现以上几个优点,贵族制的国家一定不能庞大到首领们需分散各地治理。由个人人格统治集体人格的君主制弊端很多,如治理上的困难、昏君对法律的践踏、政策的不稳定以及政体连续性的缺乏等。正因为以上政体都各有利弊,所以各国的政府往往都采取混合形式且没有任何一种政府形式能适用于所有国家。除此之外,气候因素对各地的政体也均有一定的影响:比如热带地区土地肥沃,物产较为丰盛,但相应的人们的消耗量也更少,因此适合对人民消耗较大的君主制;寒冷的地区适合较野蛮的整体,而温带则适合良好的政治管理。而判断一个国家是否被良好治理的标准是:不靠外来移民和殖民,能否人丁兴旺、人数大增。卢梭认为,在幅员庞大的国家,要想保持主权权威,政府可以轮流在每一个城市办公,在人民在全国各地都能享受同等的权利。同时,卢梭相信,同主权不能转让的道理一样,主权也是不能由其它人代表的。因此,只有在一个国家幅员庞大、人民爱国心淡薄、个人利益膨胀的国家,才会产生议员或代表这类人群,这类人群的诞生使人民沦为了奴隶。最后要说的是,创建政府的行为,绝不能是一项契约,而是一项法律,因此,在承担国家交给他们的职务时,他们不过是在尽自己作为公民的义务,而没有以任何方式谈条件的权利。

第四卷主要是探讨各种社会政治组织。在投票方面,只有社会公约是需要获得全体成员的一致同意,其他时候,投票时的大多数便可以代替少数。选举方面,卢梭同意孟德斯鸠的看法: “用抽签的方式选举,是符合民主制的性质的,当然,这建立在民众的品德和才能、地位和财富方面都平等的前提之下。接下来,作者花较大笔墨分析了罗马的政体及几种政权组织形式:保民官制、独裁制和监察官制。最后,作者挖掘了宗教信仰与政治之间的多种关系及其利弊:君主与教皇的双重权威下便产生了一种法理上永恒的冲突,使基督教国家无法拥有良好的政体。同时,因为基督教只宣扬奴役和依附,因此十分容易被暴君利用。